(1)类信托业务。与信托公司相比,基金子公司不受银监会监管,不受信托法规约束和银监会的部分规章的限制。
(2)股权质押业务。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业务多是由银行和信托公司来开展,随着基金子公司的陆续成立以及业务的不断拓展,越来越多的基金子公司开始介入该业务领域。
(3)主动投资类业务。基金公司子公司可以依赖原公募投研团队形成的投资优势,设立相应的投资管理产品。
(4)资产证券化业务。在资产证券化方面,基金子公司可以将一些非标信托债权资产进行包装后,在交易所或者场外市场进行交易。特别是可以通过和银行合作来开展信贷资产、租赁资产甚至不动产资产的证券化。
(5)通道业务。基金子公司利用自身的(监管)优势与产品开发需求方(主要是银行或信托)合作开发产品。基金公司子公司只是利用牌照功能出租一个通道,将外部资产以产品合同形式在基金子公司履行一个文件性流程。
(责任编辑:李老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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