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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银行职业《法律法规》考前必背(二)

2017-10-26 10:40:51 弘新教育 来源:弘新教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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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06年9月在上海成立的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。上海期货交易所成立于99年;大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93年;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90年

  2.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从84年同业拆借市场开始的。同业拆借市场属货币市场。90年底沪、深证券交易所成立,标志我国股票市场正式形成,股票市场属于资本市场。

  3.2004年10月29日,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存款利率的下限,允许金融机构(城乡信用社除外)下浮存款利率。2004年10月29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,下限管理。

  4.从2005年9月21日起,对活期按季结息。

  5.《反洗钱法》2006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,2007年1月1日起施行;《大额和可疑》于2006年11月6日通过,2007年3月1日施行。

  6.2003年12月27日《关于修改〈商业银行法〉的决定》通过,2004年2月1日起施行。

  7.2006年8月27日通过《破产法》,2007年6月1日起施行。

  8.《担保法》于1995年通过并实施。

  9.《物权法》于2007年3月通过,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  10.《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》于2007年2月9日通过生效。

  11.1997年6月,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,并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债券市场。承办柜台交易的商业银行都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,银行柜台交易市场可以看成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延伸。

  12.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于2006年修改2007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13.现行的《公司法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14.从2005年9月21日起,我国对活期存款实行按季度结息。

(责任编辑:李老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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